符號桿視點及高度要求
一、視點要求
1、路途交通符號桿選用柱式或附著式配置布局時,監(jiān)控桿,應只管減少符號牌面對駕駛員的眩光,符號牌面應與路途中線筆挺或成一些視點:禁令和指示符號為0至45度,指路和告誡符號為0至10度。
2、路途交通符號桿選用懸臂式、門架式或附著式配置布局時,符號牌面與路途縱斷眼前仰角應為02至15度
二、高度要求
1、路途交通符號桿選用柱式或附著式配置布局時,內(nèi)邊際距路緣不得小于25厘米;下緣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200厘米或小于80厘米小區(qū)監(jiān)控桿幾多錢,非行人通行的地區(qū)不受束縛。
2、交通符號桿選用懸臂式、門架式配置要領時小區(qū)監(jiān)控桿幾多錢,符號下緣距路面的高度宜大于5米,附著于其余路途辦法時,應不低于被附著物的凈空高度。